修政办〔2012〕24号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采购、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 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是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县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管委办),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宏观管理职责。
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四条 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本县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监督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统一进场、资源共享、管办分离、集中服务”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制。
第七条 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采购项目。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的转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和采矿权的出让。
(五)路桥、街道等市政设施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及转让。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十)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应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其他各类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县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事项、确认交易方式、发布交易信息、接受交易报名、提供交易场地及信息查询、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及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公告交易结果、出具交易鉴证书和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等。
第九条 国土资源交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报批、地价、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并与县交易中心共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底价、起始价、增价幅度及保证金标准。共同确认投标(竞买)人资格,并根据县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合同。
县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等交易活动,承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具体包括:按照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后,对外发布(售);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接受投标(竞买)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随机抽取具有招拍挂主持人资格的人员,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议;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对外公布招拍挂结果;出具交易鉴证书;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批(重大交易事项报县管委会研究批准)、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组织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县交易中心承担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具体内容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受让方和转让方的资格审查、确定转让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将成交结果抄送财政国资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交易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对采购项目的立项、招标文件、合同备案工作;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集中采购业绩考核等工作。
县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具体内容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售)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审查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县管委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性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制度,实行专家动态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县交易中心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中心网站和中心大屏幕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县交易中心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五条 县交易中心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情况抄送县管委办及专家库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县交易中心建立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交易中心加强对公共资源各类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制度。县管委会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和县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中心交易。对于必须进入中心而未进入的,县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书;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各类相关后续手续。
第十九条 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共资源△ 管理 办法 通知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