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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7 阅读次数:8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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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修武县委、修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修发201117)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我县进行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国土资源和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场交易。

政府投资外依法应当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应当进场交易。其他各类交易项目,鼓励进场交易。

第四条 进场交易目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管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交易活动采取交易中心场内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纪律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建立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的分层监督机制。


第二章  监督重点


第六条 县交易中心对场内交易活动的各项内部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是否得到落实,进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 县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职能监督,监督重点包括:

(一)交易项目是否擅自进行场外交易;

(二)是否按法定组织形式和交易方式进行;

(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组织交易;

(四)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对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进行纪律监督,监督重点包括:

(一)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交易监督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二)对县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四)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制订各自的监督细则,报县管委办备案。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县交易中心进行场内监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设立专职内部监督员,全程跟踪场内交易项目;

(二)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三)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接受交易当事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投诉或举报;

(四)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五)实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

(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县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县发改、财政、住建、监察、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县交易中心设立常驻监管窗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非常驻监管窗口,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执法监督工作;

(二)现场监督交易全过程;

(三)采取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监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日常监督。通过电子监控、现场监督、接受投诉和举报等形式实施监督;

(二)专项监督。对重大交易活动,开展专项交易监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工作制度。由县管委办与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及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综合监管主体,县管委办负责牵头组织公共资源交易场外和场内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十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县管委办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监察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和交易中心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邀请县检察院参加。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进行场外交易、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干扰交易活动等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组织和服务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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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4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