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发〔2011〕17号
(2011年8月25日)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打造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意见》(焦发〔200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遵循行政监管与市场服务相分离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监管效能,构建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推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统一进场。国家、省、市、县规定的项目,统一在中心交易;各类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统一在中心进行;各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各类信息、公告按照规定统一发布;各种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二)管办分离。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监督管理执法职能,但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发布信息、抽取评委、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履行市场服务职能,按照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政府监管部门脱钩,人员、职能、财物分离。
(三)规则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完善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程序。包括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过程、交易结果公示等。公共资源交易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进行,实现规范、阳光操作。
(四)全程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执法;县纪委、监察局对各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各方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三、机构设置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县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任副主任,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全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等事宜。
(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县监察局局长兼任。县纪委、监察局设行政效能投诉监控中心,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察的工作职责。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接受报名,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招标、拍卖、挂牌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地产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提供其他服务。
四、进场范围
(一)在我县境内建设、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工业、水利、交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配套线路、管线,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等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
(二)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执行财物的交易。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出让,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投标。
(四)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
(五)户外广告经营权,地名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六)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七)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其它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
五、工作要求
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确保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尽快投入使用。
(一)高度重视。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涉及到部门的职能界定和利益调整,各级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站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
(二)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边组建、边运作、边规范的原则,不断强化自身建设,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三)明确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县住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要做好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产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衔接;县人事局、编办要科学鉴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注重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