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竞买)人提交的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统一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二条 保证金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
第三条 保证金应从单位基本账户交至指定的保证金专户。
第四条 交易文件中须明确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帐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交易中心、银行在开标前应对各投标单位信息保密,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投标单位信息。
第六条 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缴纳形式为:转账或电子保函。
(二)投标(竞买)人必须从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帐户提交保证金(交易主体是自然人的,须从自然人本人账户提交)。保证金必须以投标(竞买)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竞买)报名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三)投标(竞买)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从其基本帐户将保证金一次性转至专用帐户,并在银行回单上注明该项保证金所对应投标项目(标段)的名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保证金专用帐户收到的保证金为有效保证金。
(四)投标(竞买)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交易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竞买)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交易的,投标(竞买)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保证金。
(五)联合体投标(竞买)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工作人员办理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如发生质疑、投诉等需要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质疑期结束前1日将质疑、投诉或不予退回保证金投标人的名单及相应需求书面递交至中心相关业务科室。
(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书面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递送到相关业务科室后向中标候选人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内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若发生投诉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投标有效期无法签订合同造成保证金无法按时退还、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情形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截止前1日将以上情况及相应需求书面递送至相关业务科室。
(三)因延长投标(竞买)有效期并相应延长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竞买)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竞买)的应退还该投标(竞买)人的保证金。
(四)项目废标的,应在废标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因非中标(竟得)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竞得)人的保证金。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处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