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实施细则 | ||||||||||||||||||||||||||||||||||||||||||||||||||||||||||||||||||||||||||||||||||||||||||||||||||||||||||||||||||||||||||||||||||||||||||||||||||||||||||||||||||||||
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 日常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统称评标专家)的行为,确保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实现评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评标专家是指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参加我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评标专家评标评审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组织 第四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专家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评标业务能力等履职情况。工作纪律主要考核日常出勤和遵守现场规定等情况;职业道德主要考核执行回避、保密规定和职业操守等情况;评标业务能力主要考核评标专家实际履职能力和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信息科应在项目评标结束后及时填制《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表》,经交易平台、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后收集、存档备查。在每月末,对当月日常考评为“差”和“优”的评标专家进行汇总,并填制《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汇总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汇总表报送综合办。 第三章 考评结果认定及运用 第六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填写《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表》时,综合评价为“优”。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资深专家认定中予以优先。 (一)在资格评审和评标中发现疑似串(围)标行为,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集体签字认定的; (二)举报其他评标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对项目具有重要作用,节约成本或避免经济损失的; (四)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七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评中,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填写《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表》时,综合评价为“差”。暂停评标专家3-6个月抽取资格。 (一)接受评标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终端工作人员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态度不认真,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进展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的; (五)酒后参与评标评审的; (六)进入评标场所前,私自与投标人(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接触的。 第八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评中,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填写《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表》时,综合评价为“差”。暂停评标专家1-2年抽取资格。 (一)泄露参评信息的; (二)不按要求存放或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四)提出或接受倾向性、排斥性要求的; (五)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或者否决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文件的; (六)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超额索要评标评审费用,拒不接受合理解释的; (七)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八)评标专家评标评审专业能力与评标评审要求明显不匹配的;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十)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3次及以上的,暂停评标专家资格2年;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3次及以上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评中,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填写《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表》时,综合评价为“差”。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委托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的; (二)泄露参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的; (四)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它好处的; (五)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七)对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八)其他被认定为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评中,无第八、九、十、十二条行为的,填写《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表》时,综合评价为“良”。 第四章 考评异议及处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对日常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参与评标专家考评活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修武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日常评价表 项目名称 : 评标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签字: 监督部门签字: 交易平台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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