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法规〔2015〕20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16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工作。
第三条 评标专家征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本人自愿、应入尽入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聘。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被聘为评标专家。
第五条 应聘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学历证明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个人情况及工作简历;
(四)个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成就简况;
(五)单位推荐的,应当出具推荐意见;
(六)其他与应聘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评标专家申请程序。申请人登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hnzhpbzjk.gov.cn)的“业务入口”,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证件。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省辖市、县(市、区)和招标代理机构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个人申报,经资格确认后,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资格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查验,确认专家资格。
第九条 对通过资格确认的申请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入库前评标业务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颁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申请人未通过资格确认的,在公示期内可在网上查询原因,有异义的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 已经取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者两年内经过相关培训的专家申请人,可以免予入库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 为提高评标专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评标专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计入年度考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统一考核后,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因故辞聘的,可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提出辞聘申请。
第十四条 特殊专业对入库专家有特殊申报条件要求的,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