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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豫财税政〔2016〕31号政府采购部分)
【发布时间:2017-07-27 阅读次数:2126次】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税政 (2016) 号3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部分)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们对2009年制定的《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2016年6月12日

  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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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目录

  第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法》部分

  第二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公司法》部分

  第三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部分

  第四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

  第五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部分

  第六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部分

  第七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部分

  第八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分

  第九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注册会计师法》部分

  第十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

  第十一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部分

  第十二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部分

  第七节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部分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因特殊原因、且符合变更方式条件,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但事后能够积极主动改正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变更方式条件而擅自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变更方式条件而擅自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但提高部分不超过规定标准10%,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提高部分在规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或资产配置标准,提高部分在规定标准的30%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存在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公告内容不完整,变更内容不详细等信息不透明行为,导致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基础不平等;

  (2)有差别地向潜在供应商介绍项目需求、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组织现场勘察、项目答疑等项目信息,导致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基础不平等;

  (3)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的参与采购活动的费用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以各种借口阻挠供应商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排斥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2)设定的资格条件、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

  (3)通过另行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性的评审细则,对不同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4)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地;(5)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条件的设置指定或指向特定产品或供应商;

  (2)条件的设置存在地区保护或行业封锁。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但协商内容未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未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协商内容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和资格性要求,影响中标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非法干预评审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定标准成交标准进行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导致招标活动失败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未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但未造成供应商经济损失,并已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同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无故未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无故拖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给供应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销毁、隐匿、隐藏检查资料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或者推诿、拖延时间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恐吓、威胁等手段,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该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执行。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不满2000元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2000元以上但不超过4000元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金额或价值4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元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导致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

  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但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并提供真实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检查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未主动改正,经核查或其他渠道获取真实情况。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检查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标前泄漏标底,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标底信息扩散,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未参与投标,标底泄漏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标前泄漏标底,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参与投标,影响中标结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标前向多人或多家供应商泄漏标底,获知标底的人员或供应商参与投标,影响中标结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属于招标采购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提供的虚假材料未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变造、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属于招标采购文件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且提供的虚假材料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2)伪造、变造、借用或提供与事实不符、属于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的;

  (3)伪造、变造、借用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项目废标。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提供3份以上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提供多份虚假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2)三年内两次以上提供招标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性要求,或者产品、服务存在实质性缺陷,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或者影响合同订立与履行,或者造成项目废标或采购活动失败的;

  (4)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诋毁、排挤两个以上供应商或者在三年内两次以上诋毁、排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及裁量处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