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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27 阅读次数:1909次】

  (一)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二)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工作由业务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卷内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组卷,并制作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所有卷宗必须在首页打印目录,装订编制完成后由综合科负责保管。

  (三)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的保管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采取防火、防虫、防鼠、防盗措施。

  (四)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5年。

  (五)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六)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七)到期交易档案的销毁由交易中心会同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意见,并按档案销毁程序办理。